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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镑提案|蒋洪委员:民主法治是根除腐败的良方

2016-03-15 蒋洪 大案


今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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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洪,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来源:法网(微信号 lantingx)



全国政协委员蒋洪表示,我那篇报道发言的主题是“公民表达的权利必须要保障”,这是法治社会、民主社会、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怎么会被违法违规了?我认为不应该。


“太可怕了,太让人惊奇了。我左看右看,看不出什么违法违规的内容。”蒋洪说。

在全国政协委员的驻地酒店,每晚9点到10点半,蒋洪再忙也要抽出1个半小时游泳2500米。游泳的习惯也与“两会”有些关系:已经年过花甲的他白天开会,晚上接受媒体采访,疲劳之下感冒上身,咳嗽到扭腰。


就医之后,蒋洪才知道自己已经是腰椎间盘突出,在自己的身体管理方面,他再次显示出了如同从前戒烟时的果断和坚持——他在学校的游泳池里每天游泳,半年之后走路终于不再成为问题。


今年是蒋洪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履职的第十个年头,平时他的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的身份似乎很难引人注意,但作为公共财政领域的权威学者,他在每年“两会”期间提交的意在推动“阳光财政”、政府预算改革、信息公开、财税改革的提案,总是会直指问题要害。


在这个两会,蒋洪的发言成了为数不多的亮点之一。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第二次全体会议大会发言暨提案


蒋洪  

界别:民革  

委员号:0155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取得了举国瞩目的成果。从中央到地方,一批又一批的贪腐官员受到了惩处,与公款消费相关商品价格大幅下跌,高端娱乐服务业需求锐减,全社会已经深切地感受到中央反腐的决心、力度及其影响。


人们期盼着反腐的深入发展,实现根治腐败的目标。

治理腐败的方式总的来看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治理,即权力部门内部自上而下的或者相互之间的制约,另一种是外部治理,即社会公众通过各种途径对整个权力部门的制约。


对于反腐来说,这二者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当前的反腐主要采取了前一种方式。

单纯的内部治理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权力部门中不论是上下级之间还是横向之间都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限制下级的公款消费同时也意味着要限制自己的公款消费,堵住另一个部门的贪腐漏洞也意味着堵住了自己额外利益的来源。这种利益的一致性会使监督管理逐步软化、弱化。


其次,谋求自身好处的可能性与权力的大小有关,权力越大谋求自身利益的可能空间也越大,而受到的约束则相对较弱。这意味着上级会比下级有更大的自我放松的激励,从而导致上行下效,监管形式化。


再次,由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信息部对称,内部监督管理成本会很大。一时的突击也许能够承受,但从长期来看会因代价过大而不可持续,这在实践中表现为“一阵风”,过后又逐步松懈。

因此,单纯地通过内部制约来反腐可能只是治表而不能治根,可能一时见效,但不会是长效,更不可能根治。尤其是从大跨度的时间范围来看,结论更是如此。我国几千年来历代王朝兴衰史可以证明这一点,共和国成立以来六十多年的历史也同样能证明这一点。对此,人们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有了深刻认识。


早在上个世纪四十年代,针对历代王朝的兴衰更替毛泽东就说过,“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律。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可见,建立民主政治制度,强化外部制约,是根治腐败的长效机制。

虽然我国目前在反腐上已取得一些成绩,但离腐败的根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清除产生腐败的土壤。能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只有一个,就是民主政治制度。


最近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凸显了民主的重要性。民主的基础是公民的基本权力,党多次提出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必须切实地将这种保障落在实处,才能实现民主这一核心价值理念,使之成为现实政治生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


我建议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方面采取如下措施:1.修改《保密法》,在法律上明确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界限。2.将现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上升为由人大立法的法律,明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精神,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3.实现政府各类预决算以及所有公共资产和负债状况的公开和透明。4.尽快制定和实施官员收入和财产公示制度。5.公开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的管理制度,不公开的不能生效。

我建议在保障公民的表达权方面采取如下措施:1.切实采取行动,保障人们自由表达自己观点和愿望的权利,不仅要保障意见相同者,同时也要保障不同意见者,真正做到“言者无罪”。2.改革新闻管理制度,鼓励新闻机构全方位、多视角、多种方式的采访和报道。3.改革各类媒体和出版管理制度,鼓励畅所欲言,在宪法的框架下实现百花齐放,百家争鸣。4.制定相关法律,保障公民的表达权不受侵犯。    


我建议在保障公民的参与权采取如下措施:1.保障每个合法公民参加选举和争取被选举的权力。2.采取措施让选举人了解被选举人,特别是被选举人在公共事务上所持的观点和主张,让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反映社会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并对选民负责。3.人大代表专职化,并配给与之职责相适应的工作团队。4.理顺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的关系,使之真正成为宪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

在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时,公民的监督权也就自在其中了。这些措施对于民主制度的建设是必须的。


我深知改革必然会有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目标必须明确,不论进度如何设计,都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以保证一步一步、坚定不移地向这一方向迈进。


可以确信,民主政治建成之日就是腐败根除之时。



昨日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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