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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在浙江|论法治

浙江天平 2021-09-27

2003年7月,习近平同志提出“八八战略”时,就将“法治浙江”建设纳入其中。2005年,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个调研题目:浙江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和酝酿,习近平同志在2006年4月25日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报告中正式提出“法治浙江”的思想。


本公众号特撷取《习近平在浙江》
《之江新语》《人民法院报》相关文章

一起来“聆听”法治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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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习时报》采访实录《习近平在浙江(十三)》中,采访对象潘家玮回顾习近平同志在浙江主政时的改革探索,提到的其中一大点便是“提出‘法治浙江’”。





采访对象:潘家玮,1958年12月生,浙江松阳人。曾任浙江省委副秘书长、政研室主任,省委副秘书长、省委办公厅主任。现任杭州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采  访  组:田玉珏   薛伟江   李   政

采访日期:2017年9月17日

采访地点:杭州市大华饭店



2005年,习书记给我们出了一个调研题目:浙江如何加强法治建设。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和酝酿,习书记在2006年4月25日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报告中正式提出“法治浙江”的思想,强调一要深刻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二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浙江”建设,三要扎实推进建设“法治浙江”的各项工作,四要切实加强“法治浙江”建设的组织领导。那个时候,习书记就把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总揽全局和依法执政作为“法治浙江”建设的突出重点来抓。其他省从依法治省的角度都建立了领导小组,而且其办公室都是放在司法厅、政法委,甚至放在省人大。我们也提出一个方案,建议把这个领导小组办公室放在政法委或司法厅。但习书记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放在省委办公厅。我理解,“法治浙江”建设涉及很多方面的工作,放到哪一个部门,协调起来都容易出现扯皮、推诿等现象,放在省委办公厅统一协调,力度大、效率高、最合适。

  

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的规格在当时省里所有领导小组中是最高的,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主要负责同志都是小组成员,几个班子里面分管领导以及其他涉及的部门负责人也都参与。当时我已经到省委办公厅工作,习书记对我说:“家玮,你来当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做两项工作,一是把每年的工作要点、领导小组会议作一个整体谋划,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二是每年的工作要点确定下来以后,把重要工作分解下去,落实到各个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定要做好统筹协调、抓好落实。”这项任务光荣而艰巨,我就按照习书记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日常工作,努力推动“法治浙江”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在《学习时报》采访实录《习近平在浙江(十五)》中,采访对象李步星回忆起习近平同志领导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时谈到,习近平同志对“法治浙江”建设倾注极大的热情。




采访对象:李步星,1944年3月生,浙江乐清人。1998年任浙江省政法委委员、秘书长,2003年任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2010年10月退休。

采  访  组:邱  然   黄  珊   陈  思

采访日期:2017年9月19日

采访地点:杭州市大华饭店



他明确提出,浙江经济社会发展较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一些地方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方面创造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完全有基础、有条件、有责任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前列的客观需要,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应有的贡献。


2005年上半年,他亲自组织了有关“法治浙江”建设的重点调研课题,不辞辛劳深入山区和海岛进行专题调研,还多次到企业、学校考察和听取意见。随后省委在“十一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要“以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为载体,努力建设民主健全、法治完备、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权利切实保障的法治社会”。


什么是“法治浙江”?习近平同志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接受《法制日报》采访,对此有系统论述。他指出,建设“法治浙江”是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覆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各个环节。


建设“法治浙江”的方向和原则是,要作为制度建设贯穿于全社会,包括落实到基层、深入到公众,真正做到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实现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其中最根本的,就是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既是不可偏离的方向,又是不可动摇的原则。同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地构成了建设“法治浙江”的基本框架。


习近平同志强调,建设“法治浙江”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更好地、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强化党的执政意识、政权意识,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坚持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调整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他引用法国思想家卢梭的名言,概括建设“法治浙江”所要追求的社会风尚——“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在大量调查研究和前期准备基础上,2006年4月25日,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率先启动“法治中国”建设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随即,2006年5月举行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习近平同志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中指出:“作出建设‘法治浙江’的决议,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会议依法作出的决议,进一步深刻认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意义,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明确了国家机关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突出了人民群众法治建设的主体地位,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一个十分重要的文件。”


浙江省委成立了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习近平同志亲自担任组长,省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作为成员单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治浙江”建设过程中切实发挥了作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5年间,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85件,清理废止法规7件,批准杭州、宁波市法规105件。


习近平同志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他是这样说的,也是带头这样做的。记得2004年的时候,对于是否设立街道人大,习近平同志专门召集两位副主任和我当面听取意见。当时各地反映,有的人大代表也建议,根据撤镇设街越来越多的新情况,人大工作不能出现空缺,应该设立相应的街道人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街道一级人大作用并不太大,没有必要专门设立。习近平同志听了我们的意见后,没有当场表态,要求我们做进一步的调研论证。过了一段时间,他跟我说,任何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根据宪法规定,街道不是一级政权组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应仓促设立一级街道人大,相关工作可以通过设立街道人大工委的方式来开展。从这件事情上,可以看到习近平同志身上所体现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这些年来,浙江沿着习近平同志设计的“法治轨道”,一以贯之地推进“法治浙江”建设,在推进依法执政、人民民主、地方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普法宣传等方面不断探索前行,法治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了浙江经验和浙江智慧。




这里不得不提到一部政治理论著作——《之江新语》,收录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曾于《浙江日报》“之江新语”专栏发表过的232篇短论。细读这些文章,篇篇使人振奋,引人深思,而其中,就有不少有关法治建设的精辟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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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稳才能天下稳。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传统的中国农村是靠推行“礼治秩序”来进行治理、实现稳定的。这种以传统伦理纲常为主要内容的“礼治秩序”在我国农村维持了几千年,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如今的中国农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就必须继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同时,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建立一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秩序”。就我省来说,在近两年“平安浙江”的创建中,突出抓了农村基层方面的工作,推动了农村法治建设。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我们要结合推进“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全方位的普法教育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以此为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当前,我省正站在“十一五”发展的新起点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是经济发展的腾飞期、增长方式的转变期、各项改革的攻坚期、开放水平的提升期、社会结构的转型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对从法律和制度上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增强,对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


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上的保障。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一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追求。我省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同时,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平安浙江”与“法治浙江”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体现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价值追求,都是为了追求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建设“平安浙江”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稳定、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安康。建设“法治浙江”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理性的社会秩序,逐步实现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我们提出建设“法治浙江”的一个重要的着眼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平安浙江”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普及公民法制教育、形成全社会法治风尚,对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从客观上说,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和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法治建设体现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




《人民法院报》也曾对习近平同志进行过专访,在谈到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中如何积极发挥作用时,习近平同志强调建设“法治浙江”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




(一)2006年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载于2006年3月5日《人民法院报》头版)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法治为党的执政提供基本方式,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制度之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制度支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基本保障,为参与经济全球化提供必要条件。


浙江省委对法治建设一直十分重视。多年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民主法治建设步伐加快,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维护和促进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基础和条件。浙江经济较为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推进法治建设具有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完全有能力、有必要、也有责任在法治建设方面走在前列。


从“依法治省”到“法治浙江”,是省委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对浙江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进一步完善。建设“法治浙江”,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必须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贯彻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坚持党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调整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通过发展党内民主来带动人民民主,扩大基层民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法治为民的要求,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加快推进依法治省各项工作,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加强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确保法律的至上权威和法律的严格实施。必须立足国情省情,求真务实、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推进。


建设“法治浙江”工作,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全省各级法院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审判工作职能,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以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案,绝不可因司法不公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素质。广大法官要清正廉洁,秉公办案,敢做人民的“包青天”。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关心法院建设,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杜绝与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努力为法院工作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2007年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载于2007年3月5日《人民法院报》头版)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浙江” 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落实的“三项承诺”深得人心,是全省人民法院工作的亮点,各级人民法院行动迅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思想,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通过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大幅下降,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都负有重大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提升经济水平必须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的意识,牢固树立优化发展环境必须进一步优化法治环境的意识,牢固树立维护党和国家的权威必须进一步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意识,为人民法院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全省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经常听取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及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积极解决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编制人员和物质装备等实际问题;要坚决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非法干预司法活动,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及时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在审判执行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各级人大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集体监督,更好地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观念,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清肩负的历史使命,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深入实践“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工作主题,以落实“三项承诺”为人民法院工作总抓手,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要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依法办案、无罪推定的司法原则,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始终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开展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确保人民法院队伍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广大法官要切实加强学习,全面提高素质,改进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要清正廉洁,不信邪、不怕压,公正司法,为建设“法治浙江”、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综合《学习时报》采访实录《习近平在浙江(十三)》《习近平在浙江(十五)》《之江新语》《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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