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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击摊玩具枪也算“枪支”,谁堪承受这“持枪”罪名?

2016-12-31 欧阳晨雨 新京报评论
今年8月四川少年网购仿真枪获刑事件中,因网购24支仿真枪,当事少年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当时他在法庭上喊道“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而今,装塑料弹的玩具枪也成了“枪支”,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文/欧阳晨雨



1.8焦耳/平方厘米,一个让多数人发蒙的生僻术语,却让一名做小本生意的妇女陷入牢狱之灾。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年51岁的赵春华家住天津市河北区,因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有6支玩具枪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她有期徒刑3年6个月。此事在舆论场引发不小的争议。




若拉法条来套,该判决并不离谱。《刑法》第128条明确了非法持有枪支罪,按照最高法200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上,涉事法院还对当事人开了恩。因为司法解释确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是5支以上,而赵春华被认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若不是考虑“坦白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或许具体量刑还得远超3年6个月。


问题是,当事人拥有的“枪支”,究竟有多大杀伤力?关于非法枪支的定义,又合理吗?


这不只是该案的核心疑点,也是今年8月四川少年网购仿真枪获刑事件里的广受争议之处。因网购24支仿真枪,当事少年被以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当时他在法庭上喊道“请用我买的枪枪毙我!如果我死了我就承认我有罪!”而今,装塑料弹的玩具枪也成了“枪支”,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枪支管理法》第46条将“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作为枪支的本质特征。但公安部于2007年公布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10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做了更细化的规定: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标准量化后,让认定更精准容易,但它能否达到上位法确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仍存争议。毕竟,根据《非制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实验研究》,16焦耳/平方厘米的断面比动能是弹丸穿透皮肤的最小值。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压根就没实际致伤力。在中国台湾,这标准就是20焦耳/平方厘米,香港虽低些,但也有7.077焦耳/平方厘米。



即便按照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严苛标准,赵春华的“持枪行为”的现实危害有限。况且,她“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可以认定不具备主观恶性,加之也没有因“持枪”产生什么不良后果,有关部门可根据《刑法》第13条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为其摘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帽子。


近年来,因1.8焦耳/平方厘米的认定标准,已有不少持玩具枪被判重罪的案例。严格控制枪支是好事,但也不宜人为制造“高压线”,致使刑罚泛化。毕竟,若将真枪的鉴定标准范围扩大到当事人能频繁触及红线的程度,那会放低公民入罪的门槛,延伸刑法的规制范围,偏离打击违法的初衷和刑法谦抑原则。


眼下法学界对调整枪支鉴定标准,避免其与国民可预测度差距太大的呼声日显迫切。在此情景下,有关部门是时候就此调研论证,以更科学审慎的立法执法回应公众质疑,彰显法律的人本关怀。


作者系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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