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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原纪委书记对贿选“失察”被问责,不冤枉

2017-01-06 胡印斌 新京报评论
在中央明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一案双查”的背景下,纪委书记因失职被问责,是必然。  


文/胡印斌 



中纪委纪录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下篇《以担当诠释忠诚》昨晚播出。片中披露,因辽宁拉票贿选案,已退休两年的辽宁省纪委原书记王俊莲,尽管并未参与拉票贿选,但作为当时的省纪委主要领导,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在退休后,仍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首个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破坏党内选举制度和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含34名中管干部在内的955人受到查处。包括辽宁省委原书记、人大常委会原主任王珉等多名省部级干部,因此被查。


驻在省份发生了贿选大案,责在执纪的时任省纪委书记,居然对眼皮底下的惊涛骇浪无动于衷、无所作为,既不深入调查,也不向上汇报,听之任之,显然说不过去。王俊莲自认为对组织处分“有思想准备”,足见其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事后被追责,是咎由自取。




纪委书记负责监督执纪问责,是其本职工作,无论何时何地,都应该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挺在反腐败斗争前沿。本人没有参与贿选,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高高挂起,进而对大范围的贿选袖手旁观。这样自处,看上去似乎是“不粘水”,“两面光”,实则是以牺牲公信力与民众信任为代价。失察的本质,是严重失职。


据披露,2013年的辽宁省人代会期间,送钱送物、拉票贿选已呈公开化与白热化,有人贿选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也有人贿选全国人大代表,而参加选举的61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523人收受了财物。如此乱局,时为辽宁省纪委书记、大会主席团成员的王俊莲俨然全然不知,建制完备、触角丰富的涉事省纪委里的某些监督执纪人员也似无察觉,这难言合理。



何况,像这样猖獗的拉票跑要风气,绝非偶发事件,也不会是一两天形成的。


事实上,当时即有人举报反映时任阜新市委书记的王阳拉票贿选,但涉事省纪委调查之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了了之。有举报而轻轻放过,背后的故事耐人寻味。这里边,不排除有当地个别官员默许与纵容,从而使得纪委不再追查下去,但被查的执纪人员自身缺乏担当,甚至左顾右盼,敷衍塞责,不敢或不愿去履行监督责任,难辞其咎。




既然有人举报,理当秉公而断,一查到底,即便遇到阻力,形格势禁,也该根据组织原则向上汇报,寻求帮助,岂可虎头蛇尾,做滥好人?究竟是党纪国法重要,还是一时的权宜、世故更重要?如果纪委干部像王俊莲那样,在这里边打转转,四处抹泥、你好我好,甚至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则又怎么可能充当好制度的“啄木鸟”?


王岐山曾特意提到历史学家吕思勉的论著,对其“(监察官)要有些初出茅庐的呆气,不要阅历深而世故熟”等说法,多有留意。


确乎如此,纪委监察机构本就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专责而不履责,或者履责不到位,就要被问责。据披露,2015年1月到2016年11月,全国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被问责的纪检干部有4800多人,其中有纪委书记、纪检组长3100多名。在此背景下,纪委书记因对贿选大案失察被问责,不冤。


 □胡印斌(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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