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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所专栏 | 陕西省钛行业法律服务报告(八)——应对货款拖欠,诉讼时效很关键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文 | 陕西稼轩(宝鸡)律师事务所 樊一丁预计预览时间:9分钟


引言

重视行业研究,深度服务企业。稼轩宝鸡持续关注钛行业法律服务。买卖合同关系中,因买方欠付货款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本文希望通过以下行业案例,给广大钛行业企业带来启示:作为卖方,当遭遇货款拖欠情况,在收集好相关证据的同时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在后续诉讼维权时,面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胜诉权的局面。



案例1

(2023)青01民终1052号


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宝鸡某钛镍公司与青海某化工公司双方各自提供《买卖合同》《购销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数十份,约定由钛镍公司向化工公司提供管件等货物。钛镍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部分货物并开具了发票。化工公司分多笔向钛镍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最后一次于2013年11月支付。2022年钛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化工公司主张钛镍公司索要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在收到钛镍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并完成认证即视为双方之间已完成结算,诉讼时效期间钛镍公司从未主张过权利。而钛镍公司认为其一直在索要货款且双方未进行结算,故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但未能提交索要货款的相关证据。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抗辩钛镍公司货款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驳回钛镍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2

(2020)川15民终422号


2006年11月,宜宾T公司与宝鸡某钛业公司就镍管购买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当月20号,验收合格付90%款,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清剩余款项。


后钛业公司于2019年提起诉讼,要求T公司支付拖欠货款。


钛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分别于2014年、2017年向T公司出具的对账函件及相关经办人员微信沟通截图。相关函件有T公司盖章确认。T公司提出,钛业公司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相关函件注明了“本函为复核账目之用”,盖章不能推定为偿还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钛业公司存在进行积极催收的可能性。结合函件文字表述内容及同期存在的其余催收证据材料综合认定,T公司在询证函上的签章行为,实为对债的重新确认,应当支付剩余货款。


诉讼时效问与答


问:什么是诉讼时效?为什么案例1中2013年货款支付请求没有被支持,而案例2中更早的2006年货款支付请求得到了支持?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可以通俗理解为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自身权利的期限。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起诉,但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经法院认为成立的,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针对卖方钛镍公司、钛业公司的支付货款诉请,案例1与案例2中,买方均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因案例2中的钛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证据(对账函件及相关微信沟通截图),买方的诉讼时效抗辩未被法院采信。


问:有哪些途径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电话催款是否可以?


答:比较常用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包括,卖方以邮件、短信、微信等书面形式向买方主张支付欠付款项,委托律师发送函件,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中断诉讼时效途径的选择,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于事后能够证明卖方曾向买方主张过权利。


问:是否可以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即使合同中有提前放弃诉讼时效的相关约定,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得不到法院支持,仍建议及时主张权利。


问:持续地中断诉讼时效,一直向买方催款,是否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20年。作为卖方,如出现货款拖欠的情况,为保护您的权利,建议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问:对于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货款怎么办?


答: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一定就会败诉,如买方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将会正常审理。一方面,建议尽可能收集曾经向买方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与买方就同意还款达成协议,如采取延期付款、分期付款等方式争取买方同意履行债务。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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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年糕

专业审核|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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