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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粤明,被罚!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
影视演员潘粤明
因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25.79万元
同时没收违法所得约25.79万元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2021年3月15日,潘粤明接受委托
拍摄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
(绿瓶装,属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
的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
用于商业推广

上述60秒视频
含有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
作“我需要巨大的能量,加满身心。
缓解疲劳,增强免疫力,
日加满随时为我补充能量”等独白内容
同时
视频中显著标明
“日加满品牌挚友潘粤明”
上述3张平面精修图片分别为
当事人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
作饮用状特写的站姿、坐姿照
并显著标明“潘粤明”姓名

经查
为宣传、推广上述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
2021年6月8日至7月22日
广告主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
先后在抖音、微博、小红书企业账号
发布上述60秒视频
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
标题为《集结|锁定潘粤明的帅能量》的推文
该推文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
且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
均未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2021年7月22日
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删除上述广告
经统计
潘粤明违法所得为257885.07元

《广告法》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内容
违反规定的广告代言人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今年10月31日多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认为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
为保健食品作推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
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
但鉴于上述广告持续时间短
且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等情节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另经查明
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述保健食品广告
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
也未在广告中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并利用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
对所销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保健食品)
作推荐、证明
违反了《广告法》的多项规定
对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于12月6日
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12.36万元)
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上观新闻(作者 陈玺撼)、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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