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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税改,会让跨国公司2.6万亿离岸利润回家吗?

2017-12-03 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文/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ID/chinashintay



导 言


“史上最大”美国税改基本落定,从国际税改层面看,“属人”+“递延”征税改为“属地”+“一次汇回”征税,会让跨国公司2.6万亿美金的离岸利润回家吗?会留住和吸引跨国公司总部落户吗?


现行税制下两个“离奇”现象


根据美国现行税法,美国常驻跨国公司就全球收入向美国交税,最高税率35%。但是,外国利润只有在汇回美国才要交税。

所以,在高额税负压力之下,跨国公司要么藏起来,要么跑路

1、藏起来:跨国公司离岸利润2.6万亿美金

直接将外国赚取的利润留在低税率国家不拿回来,或者更甚的,将美国赚取的利润“转让定价”出去放在国外,以“递延”交税。

根据税收和经济政策研究所分析,截至16年底,世界500强跨国企业中,有367家在离岸避税地累计利润约2.6万亿美元,这使得美国政府每年损失1,000亿美元,相当于公司税收入3,000亿美金的1/3。 

2.6万亿美元离岸利润里,其中1/4是来自苹果、辉瑞、微软和通用电气等4家公司,离岸利润最高的前30家公司合计超过1.76万亿美元。

图:前30家公司合计超过1.76万亿美元

当然,包括美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也有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的规定,以限制将利润转移到低收入国家,但由于递延、跨国抵扣(cross-crediting)和反避税规则并不完善,这使得美国能收到的跨国公司的外国来源收入税很少。

对于美国IRS讲,当然是很无奈。但是反过来对于跨国公司讲,哪里税率低就去哪里,这是必然的。

“递延”缴税确实减轻了跨国公司的税负,但是,这也使得2.6万亿美金“被困”在了海外,没法给股东分红派息没法回购股份啊。


2、跑路:总部离家出走76家

有些公司干脆不满足于“递延”缴税了,直接将总部迁出美国,迁到低税率国家,这样,外国收入直接避免了在美国的纳税

83至03年,有29家跨国公司总部迁离美国,04至13年,47家跨国公司总部迁离美国。这就是所谓的母子倒置交易

在此,伊顿公司(Eaton Corporation)、阿特维斯(Actavis)、汉堡王(Burger King)、美敦力(Medtronic)、阿里斯集团(Arris Group)、江森自控(Johnson Controls)等等纷纷跑路。

14年起,美国政府制定政策严厉打击倒置交易跑路避税。但是,现有的外国跨国公司依然可以购买规模较小的美国公司或大公司,新公司依然可以选择在海外而不是在美国。

美国是全球征税,但跨国公司自己可以选择“属地”原则征税


凸显美国现行国际税制的问题


现行税制全球征,35%确实很高,但由于“递延”征税以及征管不及,结果却是美国跨国公司整体税负反而更少了,这确实很尴尬。

具体地,

1、将外国收入递延至汇回时纳税,以及允许美国公司将其海外累计利润报告为海外永久性投资的规则,这变相鼓励了美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积累大量资产,在海外寻找商业活动并在低税国家报告利润。

2、按照管辖权分配收入各种规则过于复杂,通过限制“递延”纳税和抵消外国税收抵免来防止避税又增加了合规成本,所以,跨国公司仍然存在大量的合法避税机会。


本次税改改了什么?


税改主要改了三个方面,

一是属地征收,豁免境外子公司股息所得税(有持股比例要求)。

二是对于境外子公司的历史累积境外收益将被视同汇回一次性进行征税,现金与非流动资产适用不同税率。

三是对关联支付方面,主要是避免将美国境内利润转让定价出去。


最终版本尚未公布。附:11月16日众议院版本供参考(KPMG)

1、美国公司取得的来自其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可享受100%的所得税豁免(有10%的持股比例要求)。境外子公司的历史累积境外收益将被视同汇回一次性进行征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适用14%的税率,非流动资产适用7%的税率。

2、扩大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至美国跨国企业海外子公司囤积的利润(所谓的“境外高额回报”)按当年税率10%进行征税,子公司利润缴纳的外国税收的80%可抵免该美国税款。这也就意味着,只要外国有效税率达到12.5%,就无需再缴纳美国税。

3、税改法案提出了一项非常新颖的规定:美国国内公司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需要缴纳20%的执行税。该规定适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年度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超过1亿美元的集团,且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款项需为可计入货物销售成本或者资产折旧或摊销基础的款项,按成本(无加成)支付的集团内部服务费、利息以及需全额缴纳30%预提税的款项不适用执行税。然而,外国公司可以选择在美国认定常设机构来避免缴纳执行税。在这种情况下,纳税额将根据集团合并财务报表中相关产品线的利润率来确定。境外已缴纳税款的80%可适用境外税收抵免。

4、借鉴BEPS第4项行动计划,引入了全球范围债务上限利息限制规则。当美国公司占跨国集团全球净利息支出的份额超过美国公司在集团DBITDA中所占份额的110%时,超过部分的净利息支出的扣除将会被限制。


税改能否让2.6万亿回家?


2.6万亿美金的离岸利润,以较低一次汇回税率试图让跨国公司资金回流,再加上属地征管原则,当然会在一定程度上让资金回美,真正用于美国境内的投资、分红给股东或回购股份,但是,反过来看,

这也意味着政府与跨国公司握手言和,一笔勾销原本应按照35%缴纳是税负,这可能会加剧企业的避税问题,反而导致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投资离开美国。

而且,即便美国减税到20%,属地征管,但人家百慕大是免税的,爱尔兰还是12.5%,从总部去哪儿考虑,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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