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
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的账户就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冻结吗?
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的账户就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冻结吗?
裁判要旨
农民工工资专户是否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专用账户,需综合审查其纳入监管情况、资金性质、资金往来等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账户在开立时既未提供三方协议、总包合同,亦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纳入监管。涉案账户并没有纳入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以严格限制其资金流向,确保账户内资金均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故此,虽然涉案账户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但其性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用账户条件,不属于法定不得冻结的专用账户。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涉案账户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应予特殊保护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本院就此分析评判如下。在金钱债权平等受偿的一般原则下,只有法律作出例外规定的金钱债权才能予以特殊保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立专用账户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农民工的工资利益,因此其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为防范可能出现的利用农民工工资账户规避执行的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机关必须对农民工工资账户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方可予以特殊保护。根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六条,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X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X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概言之,只有银行资金账户符合前述条件的,方能认定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依法妥善保护各方利益。《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施行,涉案账户开立于2020年7月14日。开立于《管理办法》施行前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是否属于法律特殊保护的专用账户,需综合审查其纳入监管情况、资金性质、资金往来等因素。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账户在开立时既未提供三方协议、总包合同,亦未向监管部门报备纳入监管。从资金性质看,其账户余额已超过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余额,且某某公司1未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从资金往来看,涉案账户除代发农民工工资外,还可以并已实际向其他银行账户(非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进行转账。也就是说,涉案账户并没有纳入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以严格限制其资金流向,确保账户内资金均用以支付农民工工资。故此,虽然涉案账户冠以农民工工资专户名称,但其性质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用账户条件,不属于法定不得冻结的专用账户。某某院对某某公司1名下涉案账户采取冻结的执行措施,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某某公司1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点“赞”或“在看”的,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您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法律经典”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和“点赞”,拜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