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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天、陈禹希、周玄:俄罗斯联邦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研究

马天等 俄罗斯学刊HD 2024-01-11


俄罗斯联邦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研究

马天 陈禹希 周玄



【内容提要】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实体法基础上,俄联邦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体现在情报组织机构、情报活动任务和情报保密规则等方面,并呈现出拥有层次丰富且内容具体的顶层设计,“1+N”情报工作组织形式,与军事安全、反恐安全、应急管理安全情报工作高度契合以及长期重视在上述各领域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等特点。从总体上看,俄罗斯联邦现阶段在核安全情报工作领域的法制建设突显了其对于核安全的高度重视。当前,俄在核安全情报领域颁布了诸多与之相关的战略、政策、学说、纲要,并出台了多部国家制定法。在此基础上,俄联邦核安全情报工作逐步实现了情报组织的法制化,并明晰了情报组织参与核安全情报工作的权限来源。同时,俄联邦也借助其国内法体系的内部关联性,分别完成了情报活动任务与情报工作保密规则的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

俄罗斯;核安全情报;法制化建设

【作者简介】

马天,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防科技大学军政基础教育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员;陈禹希,中国政法大学2020级硕士研究生;周玄,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军事法院第二审判庭副庭长。

【基金项目】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2022年度民族研究项目“俄乌冲突下的民族问题跟踪研究”(项目批准号:2022-GMD-031)阶段性成果。


近年,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以及乌克兰扎波罗热核电站受袭等事件再次引发全球对于核安全问题的关注。作为冷战时期超级核大国苏联的主体继承者,俄罗斯联邦历来关注核安全问题,并逐渐意识到情报工作在维护国家核安全过程中具有积极意义。苏联时期,国家核安全领域的情报工作重心主要集中在军事方面;转型以来,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逐渐实现对反恐情报工作及核应急管理情报工作的全面覆盖,且同保持与“核威慑”这一国家安全战略目标相关联。俄联邦政府颁布的各类涉及国家安全与核领域的战略、政策、构想、学说均从多层面反映本国核安全情报工作对于实现国家安全、军事安全、公共安全及民用核电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历届俄政府都高度重视核安全情报工作的法制建设,并在法律框架内不断强化对其组织机构、任务目标、保密规则以及对外合作的依法治理。

一、俄联邦核安全情报工作的内涵解构

俄罗斯联邦情报主管部门认为,核安全情报并不是单一性质的功能体,其兼具多重类型的国家安全服务功能。核安全情报的这一特征也决定了与之相应的情报工作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内涵须从核安全情报的概念界定、近同项辨析及核安全情报工作的类型划分等三个方面才能阐释清楚。

(一)核安全情报的概念界定

俄罗斯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对应的核安全情报则是对国家核安全事务范畴内各类情报活动的统称。在宏观领域,核安全情报是俄罗斯国家安全体系中的重要构成,服务于国家核领域的军事、反恐和应急管理安全任务。而在微观领域,核安全情报又被视作俄联邦情报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其地位层级和预警级别均位于最高阶。近年来在中国情报学界兴起的安全情报学学科理论体系中,核安全情报这一概念也被提出,如中南大学的王秉教授等认为,核安全情报同生态安全情报、信息安全情报、科技安全情报等一样是在大安全观指导下,按照领域划分而形成的安全情报种类。

(二)核安全情报的近同项辨析

从名称上看,俄罗斯国家安全中的“核安全情报”概念与情报学中传统的“核情报”概念十分相似,但二者间区别较大,着重体现在属性、活动主体及是否具有保密性等方面。

第一,从属性上看,核情报被归入科技情报序列,重点对服务于核科学研发及决策的知识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搜索、管理和开发利用,而核安全情报在俄、美等拥核国家被归入国家安全情报序列,为国家安全事务和决策提供保障性服务。在俄罗斯联邦,核安全情报是国家情报发展到“第四阶段”,即“国家安全型情报阶段”的产物之一。其核心功能在于:对可能对俄罗斯核设施、核武器、核材/燃/废料以及关键性核技术造成威胁、破坏或非法窃取、利用的个人或组织的信息及其行为进行搜集、分析,并提交政府、军方及其决策机构以做好安全风险预警、防控乃至应对、反制工作。由此可见,核情报与核安全情报之间的属性之别在一定程度上同“信息”(information)与“情报”(intelligence)之别相似。前者仅进行数据、指令的搜集与管理,进而实现相关信息的有效供给,而后者则是对信息进行全方位解析,并提供给国家各类安全决策机构。但从总体上来看,核情报与核安全情报的核心内容具有高度一致性,彼此间也存在包含关系。

第二,从活动主体上看,核情报活动以信息数据工程师,数据管理员及各类核、军工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为主体,而俄联邦核安全情报工作则主要依靠联邦安全局、对外情报局、武装力量总参谋部等情报机关和紧急状况部共同完成。

第三,从保密性上看,核情报与核安全情报的保密需求显著不同。学界一直视核情报(核行业信息)为半开源情报,其获取方式(如互联网信息收集等)和来源(书籍、报纸、听证会等)并不完全处于保密状态或不完全适用于保密管理机制;而从俄罗斯相关实践的活动方式、过程和效果来看,其核安全情报仅做非常有限的公开和共享,并对除核应急领域以外的绝大部分情报内容进行加密处理。

(三)核安全情报工作的分类

现代语境下的核安全可视为防止核事故及核扩散的统称,兼具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两个层面的意义。因此,核安全情报工作亦可依据核安全类型和需求的不同进行更为具体的内部划分,主要包括军事情报工作、反恐情报工作和核应急管理情报工作三大类。首先,核安全领域的军事情报工作面向国防、军事安全,以预警外部核打击,保障军用核设施、核武器安全,掌握核扩散信息等为目标;其次,反恐情报工作面向公共安全,对企图破坏军、民用核设施,非法窃取并使用核武器、核材/燃/废料以及核技术的恐怖组织或个人的信息与行为进行搜集和侦察;最后,核应急管理情报工作服务于由人为、技术或自然事故而导致的核泄漏、放射性污染的应急管理体系。

二、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的实体法基础

为了实现对核安全情报工作的有效管控,明确其内部的主体身份、权责关系、监督机制等,更好地应对政府安全管理决策中的信息不完备问题,也为了有效解决苏联解体后东欧与中亚地区长期面临的核扩散与核恐怖主义威胁问题,俄罗斯联邦政府长期致力于多元的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的实体法基础主要包括宪法基础和实体法基础两大类:宪法基础特指《俄罗斯联邦宪法》,它对维护国家安全及国家情报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了规范和确立;俄罗斯实体法基础的范围则较为广泛,本文将从法律功能和法律部门两大视角对其构成及来源进行剖析。

(一)法律功能视角下的实体法基础

基于法律的指导功能和规范功能,可以将俄罗斯涉及核安全情报工作的实体法进一步划分为指导类实体法和规范类实体法。指导类实体法多以战略、政策、学说、纲要和问题进行命名,通常被定位为纲领性文件或法律功能性文件,其作用是对国家特定时期内的某一领域的发展方向进行指引,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类实体法的“主体意识”进行补充。与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相关的指导类实体法主要包括以总统令(法律效力低于联邦法)形式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战略》《俄罗斯联邦核遏制领域国家基本政策》《2025年前俄罗斯联邦反极端主义战略》《俄罗斯联邦“核工业综合体发展”国家纲要》等,以及以学说(俄国内法五大非正式法律渊源之一)形式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俄罗斯联邦反恐构想》等。与之相对应,规范类实体法则由具有直接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联邦法和政府令组成,主要包括:《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法》《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俄罗斯联邦保守国家秘密法》《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利用法》《俄罗斯联邦居民辐射安全法》《俄罗斯联邦保障核武器安全若干首要措施》等。

(二)法律部门视角下的实体法基础

若从法律部门视角对俄联邦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的实体法基础进行审视,则可将其细化为“总核心”的情报法体系和作为“补充来源”的军事法体系、反恐怖主义法体系、应急管理法体系、能源法体系以及国际协议与条约体系。情报法体系,如《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机关法》《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条例》《俄罗斯联邦业务侦察法》《俄罗斯联邦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之所以成为“核心”,是因为它规定了俄联邦情报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职能、活动范围以及人事与财务制度等各方面内容。在此基础上,军事法体系,如《俄罗斯联邦国防法》《俄罗斯联邦国防部条例》《俄罗斯联邦总参谋部条例》《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学说通过对“军事-核”交叉领域的安全目标做出规定,确立了军事领域核安全情报工作的重点。与之相似,反恐怖主义法体系,如《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俄罗斯联邦反极端主义活动法》《俄罗斯联邦反恐构想》以及普京于2006年签署的第116号总统令《俄罗斯联邦反恐措施》等均明确了反恐情报工作中针对核安全领域的任务需求,并对参与人员的身份范围予以了适当扩大。而应急管理法体系和能源法体系,如《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利用法》《俄罗斯联邦居民辐射安全法》《俄罗斯联邦放射性废物管理法》《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等法律法规则共同架构起了核应急情报工作领域的法制框架,从法律适用、情报组织以及保密规则等三方面来看,其与情报法体系间的关联度最低。国际协议与条约体系,如《核安全公约》《及时通报核事故公约》以及欧美国家于2003年5月21日与俄罗斯正式签署的《俄罗斯联邦核环境多边计划》等国际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习惯以及俄罗斯加入、签署或认可的条约和协议。其中,最具关联性的要数以《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和《打击核恐怖主义行为全球倡议》等为代表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二者的法律效力源自《俄罗斯联邦宪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同时,它也是情报法体系、反恐怖主义法体系的重要补充,并可被视为俄罗斯各类情报工作进行国际交换、共享或开展国际合作的法律依据之一。

三、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

在《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实体法基础上,俄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情报组织机构、情报活动任务、情报保密规则等方面的法制化上。

(一)情报组织的法制化

情报组织是具有情报活动功能的特殊的社会联合群体。核安全情报工作涉及军事、反恐、核应急等多重领域,因此俄罗斯依法将参与其中的情报组织进一步划分为主导部门和辅助部门。主导部门依据俄联邦情报法体系由联邦安全局和对外情报局构成,辅助部门则具体依据《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等法律法规由俄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和俄紧急状况部危机控制中心情报局组成。实现情报组织的法制化,不仅能够保证它们各司其职,还能利用组织体系形成全员动员的效果。

1.情报组织参与核安全情报工作的权限来源

第一,主导部门方面,《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法》和《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明确了联邦安全局和对外情报局在核安全情报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法》第一条就强调了其成立宗旨是为了执行同国家安全相关的情报任务,第八条明确了反情报活动和打击恐怖主义是其主要任务。《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赋予对外情报局收集、分析同俄罗斯联邦社会、国家安全相关的各类情报的权力,其中包括对个别国家企图制造核武器从而对俄罗斯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相关情报进行监控、追踪和获取的权力。

第二,辅助部门方面,《俄罗斯联邦国防法》和先后发布的五版《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以及《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共同明确了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在军事和反恐领域配合联邦安全局、对外情报局从事保卫国家核安全相关情报工作的职责。《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和《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都规定俄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有参与、服务于国家核遏制活动和反恐行动的法定义务。而以《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俄罗斯联邦事故救援机构和救援人员地位法》《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利用法》《俄罗斯联邦居民辐射安全法》为代表的应急管理法体系和能源法体系则对俄紧急状况部下设的危机控制中心进行赋权,要求其通过设立内部情报局来对全国范围内的民用核电设施安全情报进行自动收集和分析,并视情况将具体的处理意见上报俄联邦总统。

2.情报组织间协同关系的法律保障

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同时涉及四大情报组织,俄情报组织法制化建设的核心目标是引导它们在不同领域的协同发展。当下,俄罗斯凭借各部门法之间的紧密联系,依靠各部门法下设的实体法规定,建立起了明确的协作机制,为各情报组织在核安全情报工作中达成高度契合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不仅反映出俄罗斯的国家安全战略、政策和理念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中的强力引导作用,也体现了国家先进的立法技术。

从具体法条上来看,涉及核安全情报工作的各实体法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如《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第二十一条和《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第六条都要求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参与反恐情报工作;又如,俄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的内部管理和制度规范受到《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的实际约束。围绕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这一情报组织而展开的军事、反恐、情报三大部门法之间以条款为要素形成了环环相扣的闭合体系。如俄罗斯政府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俄罗斯联邦保障核武器安全若干首要措施》的法律文件,该法案属于反恐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内容上则要求俄联邦军事部门(主要是国防部和总参谋部)和情报部门(主要是对外情报局)与核武器管理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分享相关情报。又如军事法体系中的《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第十二条第十款指出,“全球范围内非法交易、运输、储存甚至使用核武器、放射性武器的危险指数不断上升”,并在后续第三十二条中要求俄联邦的“军事力量、反恐部队和情报部门协力预防核冲突,并共同实施战略性的核遏制,进而捍卫俄罗斯的国家安全”。

在俄罗斯现行法律框架内,各情报组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自身的分工和定位,并形成了组织体系。同时,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可视国家安全局势和需求的具体状况同联邦安全局或(和)对外情报局在军事或(和)反恐领域协同展开以核安全为目标的情报工作。如依据《俄罗斯联邦国防法》第一条第六款以及第十五条第七、十一、十四款的规定,俄罗斯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可视国家安全局势和需求的具体状况同联邦安全局或(和)对外情报局在军事或(和)反恐领域协同展开以保障核安全为目的的情报工作。此外,《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与联邦其他权力执行机构(含各类情报组织)之间的协同关系由相关法律进行规定。由此可见,俄罗斯情报组织间看似自由匹配模式的组合却并非任意行为,而是均有相应法律条款为其提供效力供给。具体而言,这种匹配模式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由前后两阶段组成,前一阶段一般由情报实务部门(如对外情报局等)获得“影响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安全”(《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第一条)的重要情报后,经过数据处理和分析后向俄联邦总统及联邦议会进行汇报(《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第二条第一、二款)。后一阶段则由总统办公室或情报实务部门依据《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将相关情报转达给对应部门(如军事部门或反恐部门),进而由这些部门下属的情报机构进行核实或开展反情报活动。第二种情况则通过不同法条之间的“总-分”关系来促成各类情报组织之间的协同。如普京于2020年签署的第335号总统令《俄罗斯联邦核威慑国家基本政策》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俄罗斯使用核武器的条件之一是获悉弹道导弹攻击俄罗斯及其盟友领土的可靠情报”,同时该总统令第七条要求“所有参与实施核威慑的联邦国家机构(含军事部门和反恐部门),以及其他政府机构和各类情报组织均应遵从本法案”。上述条款可视为“总”的部分,规定了各类情报组织在国家核安全领域务必形成协力,而相对应的《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俄罗斯联邦国防法》第四条第十六款、《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则为“分”的部分,这些条款明确了各类情报组织在国家核安全领域的不同职责,以及负有接受联邦政府统一协调与指挥的法定义务。这种“总-分”的形式先通过核安全领域的专门立法确立主基调,再通过军事、反恐、情报等部门立法予以响应、配合、互动,从而有效提升了俄罗斯国内各类情报组织在核安全领域中的协同性。

(二)情报活动任务的法制化

俄罗斯核安全情报活动任务的法制化以《俄罗斯联邦安全局法》和《俄罗斯联邦对外情报局法》规定的俄情报机构基本任务为基础,以军事、反恐、核应急等部门法和国际条约协议对核安全的法定需求为进路。

1.核安全领域的军事情报活动主要服务于国家军事安全建设,具体任务包括:

第一,保证俄罗斯联邦在军事领域的核威慑水平和优势。《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第十六条规定,核武器(能力)仍将是预防和遏制核军事冲突和常规军事冲突的中心因素。在此基础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则进一步要求俄联邦政府和军队应将保持军事领域的核威慑潜力作为遏制和防止军事冲突的基本任务之一,且要调动包括情报(信息)在内的一切力量来确保此目标的实现。

第二,预警敌方核打击。《俄罗斯联邦核遏制领域国家基本政策》将“获知敌方向俄罗斯联邦及(或)其盟国使用核武器或各类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靠情报”作为使用核武器反制敌方核打击的先决条件之一。如俄对外情报局和武装力量总参谋部总局经过多年连续性侦察,于2019年7月获取了欧洲突然出现150枚核弹且全部瞄向莫斯科的可靠情报,为俄政府和军方提供了有效预警。

第三,确保军用核设施及战略核力量的安全。《俄罗斯联邦核遏制领域国家基本政策》将“敌方准备或已经破坏俄罗斯用于核反击的军用核设施”列为使用核武器的先决条件之一。《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第十四条第二款(“主要军事威胁包括:阻挠俄国家管理体系和军事指挥体系的工作,破坏俄战略核力量、导弹袭击预警系统、太空监视系统、核弹药存储和原子动力设施、原子能工业……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设施的运行”)也将破坏俄战略核力量、核弹药储存设施及核能设施的行为认定为俄主要军事威胁之一,并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使用现代化的情报手段和情报技术来评估和预测全球和热点地区的军事、政治形势发展状况,以及军事政治领域内的国际关系状况”)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提高国家管理系统、情报收集系统以及军事指挥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确保联邦执行权力机关、俄联邦主体执行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在完成国防和安全领域的任务时的情报互联互通”)中反复强调要加强俄军情报工作及其机制建设以应对包括上述威胁在内的国防、军事安全问题。

第四,对核武器扩散信息进行追踪和搜集。《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第十二条第六款(“俄联邦面临的主要外部军事危险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核武器、导弹及上述武器制造工艺的扩散”)与《俄罗斯联邦核遏制领域国家基本政策》第十四条(“俄罗斯重点关注:潜在对手在他国领土部署进攻性武器、定向能武器、反导系统、核武器、可攻击俄罗斯及其盟友的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动态、信息与情报”)都要求对核武器扩散信息进行情报搜集、追踪和监测。

2.核安全领域的反恐情报工作主要服务于针对各类恐怖主义分子非法盗取及非法运用核材料与核废料的国家安全行动。2010年7月27日《俄罗斯联邦反恐怖主义法》进行了修订,将非法处理、使用核材/燃/废料或放射性物质(第二百二十条)和侵占、盗窃或勒索放射性材料、物质(第二百二十一条)列为反恐工作的新内容。该法标志着相应的反恐情报活动任务面向就此形成。同时,俄联邦总统批准或签署、参与的一系列针对核恐怖主义组织和行为的国际条约、协议,如《俄罗斯联邦核环境多边计划》《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以及《打击核恐怖主义行为全球倡议》等与相关国内法一起要求俄情报组织对核恐怖主义分子或组织的核爆破、核破坏、核材/燃/废料的偷取和使用意图及行为进行情报追踪、搜集、分析和提报,进而为预警、抓捕乃至反制决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参考和予以辅助。如《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应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在必要时修改其国内法,防止和制止在其境内或境外实施包括核恐怖主义行为以及偷取或非法进行核爆破、核破坏,或非法使用核材/燃/废料等行为在内的犯罪……依照其国内法,以本条规定的方式及遵照本条规定的条件,交换准确和经核实的情报,并协调酌情采取的行政及其他措施,以便侦查、防止、制止和调查上述犯罪,以及对被控实施这些犯罪的人提起刑事诉讼。缔约国特别应采取适当措施,不加迟延地将其国内情报机关所掌握的情况通知其他国家,并斟酌情况通知国际组织。后续第四款之规定进一步予以强化,要求“缔约国应将本国负责发送和接收本条所述情报的主管机关和联络点告知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有关主管机关和联络点的信息通知所有缔约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这些主管机关和联络点必须可随时联系”。在此基础上,《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第五十五条第五款及第七款要求俄联邦军事部门在防范核武器、核技术扩散方面与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保持紧密联系,并履行包括提供情报协同在内的国际义务。同时,《俄罗斯联邦核威慑国家基本政策》第十二条第五款也将核武器、核技术、核废料的扩散及非法使用列为对俄国家安全的重大威胁,并在后续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强调了俄罗斯将严格履行核武器与核技术管制方面的国际义务。

3.核安全领域的核应急情报工作主要服务于国家能源、生态安全及个人安全。《俄罗斯联邦紧急状态法》《俄罗斯联邦事故救援机构和救援人员地位法》《俄罗斯联邦原子能利用法》《俄罗斯联邦居民辐射安全法》《俄罗斯联邦关于保护居民和领土免受自然和人为灾害法》均直接或间接地对俄紧急状况部下设的危机控制中心情报局提出了情报供给要求。俄联邦紧急状况部所属危机控制中心情报局的主要任务可概括为:第一,形成统一的情报空间,集中对全国范围内的核电及民用核设施安全监控信息和预警信号进行搜集、整理;第二,建立起高倍速率的情报分析系统和指挥系统、全天候值班系统,对搜集到的相关信息进行不间断的智能化分析与解构;第三,针对具体的分析结果,专家组协商后给出具体建议和科学化对策,并及时向总统和相关部门提报或预警。

(三)情报工作保密规则的法制化

俄罗斯情报实务部门一直将保密规则的建立和实施视为保障国家情报安全的要素之一,因此,在《俄罗斯联邦宪法》《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法》《俄罗斯联邦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情报法体系所共同搭建的保密规则框架内,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的具体化保密规则已实现法制化。

一是俄罗斯在军事与反恐领域的国家核安全情报工作中强调依法制定密级,并依据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制度来实施保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在通常情况下,俄罗斯联邦国防部或反恐委员会根据实际状况,在同国家安全局以及对外情报机构商议后,确立各类核安全情报的密级,主要包括“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三个等次。同时,上述机构内部会按照纵向行政级别的划分对不同密级的核安全情报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俄罗斯联邦保守国家秘密法》《俄罗斯联邦出口管制法》等法律法规对核安全领域的保密规则及对外保密级别予以了明确规定。如《俄罗斯联邦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核武器及其组成部分的研制、生产、储存、使用以及相关核材料的情报均属于国家秘密,其传播会危害国家安全。因此,俄联邦核安全领域的情报保密工作不适用军事技术情报领域的保密责任转移机制,即不能通过协议或合约形式来转嫁核安全情报的保密责任,亦不能以书面化的契约形式来增加核安全情报的知悉方数量。再如《俄罗斯联邦出口管制法》第四条与第五条均强调核武器及其相关技术的研发、制造、使用均属于国家秘密情报,联邦政府有权对核武器及其相关技术的出口进行限制,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从而在核不扩散领域履行俄罗斯的国际义务。

三是作为“国家秘密”的核安全情报,在进行对外情报交换与合作时,依法存在优先级。依照《俄罗斯联邦核遏制领域国家基本政策》《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等法律文件,独联体国家、上合组织成员国等均被视为俄在核安全情报领域优先开展情报交换与合作工作的可信赖对象,这也同2021年版《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战略》中的“去西方化”要求相契合。

四、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的特点

历经三十余年,俄罗斯联邦在核安全情报领域的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首先是立法层面的实践,俄联邦政府和立法机关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引领下,积极推动国内立法建设,并主动同相关国际组织开展核不扩散方面的法律合作。其次是执法方面的实践,在俄联邦安全局及对外情报局的指导下,军事部门与反恐部门也针对包括核安全在内的国家安全领域陆续建立起多个情报组织,且彼此之间的契合度与协同力正不断提升。最后是对外合作方面的实践,俄罗斯正不断加强同集安组织国家、上合组织国家、独联体国家之间的核安全情报共享工作,并将这一路线方针写进了《俄罗斯联邦军事学说》之中。

正是由于俄联邦经历了上述三方面的大量法制实践,因此其在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经验和成果。从总体上看,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法制建设的特点有:首先,拥有层次丰富且内容具体的顶层设计。俄罗斯联邦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国家核安全领域的情报工作,在宪法框架下,通过颁布一系列联邦法、学说、政策及总统令和政府令来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多层次的法令体系全面覆盖了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的各个方面,令其在短时间内完成了法制化进程。其次,在法律框架内,形成了“1+N”的情报工作组织形式。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涉及军事、反恐、应急等多个领域,往往需要多个国家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为了防范各部门间的行政壁垒,也为了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俄罗斯情报法律体系明确了以国家安全局和对外情报机构为“1”,以军事、反恐、应急管理等部门为“N”的协同工作模式。简言之,无论是何种领域的核安全情报,其获取、整理、分析、保密工作都由国家安全局和对外情报机构(“1”)为主要承担单位,而相应的其他职能部门(“N”或“1/N”)仅具有辅助或协同义务。这种模式的推行,使俄罗斯在法律框架内稍加改造现有组织体系就能重新服务新领域的情报工作,且不用额外建立情报组织,亦不需要进行额外投资。最后,俄罗斯核安全情报工作在法律框架内形成了同军事安全、反恐安全、应急管理安全情报工作间的高度契合,并长期重视在上述各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新版《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战略》和《俄罗斯联邦核遏制领域国家基本政策》都将保障国家核安全列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充分强调做好核安全情报工作对于保障俄联邦核威慑能力、核反制能力、核技术开发能力、核能运用能力、核废料及核设施保护能力的重要性。同时,在《俄罗斯联邦宪法》框架下,情报法体系同军事法体系、反恐法体系和应急管理法体系达成高度协同,为核安全情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供给,实现了核安全情报工作的法制化。


(责任编辑 胡巍葳)


来源:《俄罗斯学刊》2023年第2期

原文链接:

知网:

https://kns.cnki.net/kcms2/article/abstract?v=3uoqIhG8C44YLTlOAiTRKu87-SJxoEJu6LL9TJzd50mLz17I8RNw7tQZgggpoXyvCdqRlgnnn3mrNTqDjd8L2pw2KsBM_TD6&uniplatform=NZKPT

《俄罗斯学刊》网站:

https://elsxk.hlju.edu.cn/info/1171/283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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